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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城建学院社会合作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6-05-06 浏览次数:

河南城建学院社会合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学校社会合作工作,深化产教融合、科教融汇,提高学校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提升社会服务质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及《河南城建学院章程》《河南城建学院合同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河南城建学院名义,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党政机关、群团组织、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社会组织等,通过签订合作协议、意向书、备忘录等方式开展的各类社会合作。

下列事项不适用本办法:以河南城建学院名义签订的科学研究合作(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科技成果转让、专利管理、横向课题等)、劳动人事、采购、基建工程类合同;具有法人资格的学校下属企业、社会组织以其单位名义签订的协议;涉密合作;学校师生员工以个人或团队名义签订的各类协议。

第三条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属各单位主动对接社会需求,积极开展社会合作,充分吸纳社会资源支持学校事业发展,提升学校社会影响力与服务贡献度。

第四条校属各单位开展社会合作应坚持合法合规、平等互利、诚实守信、注重实效原则,符合以下要求:

(一)有利于服务国家重大战略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二)有利于学校学科专业建设与特色发展;

(三)有利于提升人才培养质量;

(四)有利于提升科学研究与社会服务水平;

(五)有利于破解制约学校发展的突出问题;

(六)注重维护学校品牌、声誉与合法权益,统筹实现社会效益与合理经济效益。

第五条学校社会合作按事项性质分为三类:

(一)重大合作事项,是指全面性、综合性、战略性,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社会合作:

1.合作方为厅局级及以上党政机关、科研机构、金融机构,县级及以上地方政府,中央企业、省属国有企业或行业龙头企业;

2.需要校内多个学院(部门)协同完成;

3.学校认定具有重大影响或示范效应的其他合作。

(二)单项合作事项,是指已有对应业务主管部门管理,仅涉及学生就业、生源基地、实践教学基地、实习实训等单一事项的社会合作。

(三)一般合作事项,是指除重大合作事项、单项合作事项之外,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其他社会合作。

第二章 管理机制

第六条学校社会合作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协同落实的工作机制。

第七条学校将社会合作纳入工作计划。明确校领导分管社会合作工作,定期研究社会合作中的重要事项。

第八条社会合作与校友工作办公室是学校社会合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制度建设、协议管理、督促指导、考核评价、信息汇总等工作。

第九条业务主管部门是指按学校职责分工,负责教学管理、科学研究、招生就业等业务管理部门,对职责范围内的合作事项履行业务审核、过程监管责任。

第十条社会合作实行主责单位负责制。主责单位是牵头发起或由学校指定负责具体合作的部门(学院)。校级层面主导的重大合作,由社会合作与校友工作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分管校领导同意后确定主责单位。主责单位负责合作调研、洽谈及协议起草、报批、签订、备案、协调、落实等。

第十一条协同单位是配合主责单位完成合作任务的相关学院(部门),应按职责分工配合做好业务审核、资源保障与任务落实等。

第三章 协议管理

第十二条开展社会合作应当签订规范合作协议。合作协议包括但不限于协议、合同、备忘录、意向书等。

第十三条未经学校授权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学校或校内单位名义对外签订社会合作协议。

第十四条合作协议名称应当标明合作主体名称。重大合作事项可使用“战略合作协议”“框架合作协议”“全面合作协议”;单项合作事项、一般合作事项应当使用“××事项合作协议”或“××合作协议”。

第十五条合作协议文本内容一般应当包括:合作背景、合作内容、双方权利义务、合作期限、成果归属、知识产权、保密条款、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原则上不签订无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第十六条合作协议有效期原则上不超过五年。不得签订无期限协议。合作协议有效期内不重复签订框架类协议,补充、变更协议除外。

第四章 工作流程

第十七条重大合作事项、一般合作事项,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意向发起。主责单位根据学校事业发展需要或合作方需要,积极主动与合作方对接,通过背景调研、合作意向洽谈等,对合作方的层次、合作领域、预期成效等进行分析研判。

(二)协议起草。主责单位与合作方协商,在深入调研和论证双方合作领域、合作内容的基础上起草协议文本。主责单位认为有必要的可编制协议文本说明,对合作背景、必要性、可行性、预期目标成果、风险评估和防范措施等进行说明。

(三)审核会签。社会合作与校友工作办公室会同校内有关部门,对主责单位提交的协议文本等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核会签,法制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核会签。提交审核会签前,应当履行主责单位内部程序。

主责单位应当根据审核会签意见,与合作方协商修改完善协议文本。涉及协议文本重大变动的,应重新审核会签。

(四)审批决策。

1.重大合作事项由社会合作与校友工作办公室汇总,提交学校校长办公会、党委会审议决策。

2.一般合作事项,由分管社会合作工作的校领导审批。

3.涉及人、财、物等重要事项的,应当事先征求相关校领导及部门意见。

(五)协议签署。合作协议应当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

(六)签约仪式。坚持精简务实、高效节约原则,一般不举办签约仪式。确需举办签约仪式的,原则上按以下程序办理:

1.重大合作事项签约仪式,由主责单位主办,学校党政办公室、社会合作与校友工作办公室和有关部门协办,可邀请学校主要领导出席。

2.一般合作事项签约仪式,由主责单位举办,可邀请社会合作分管校领导或主责单位分管校领导出席。

(七)备案归档。主责单位应当在合作协议(或变更协议)签署后通过合同管理系统向社会合作与校友工作办公室备案。

第十八条单项合作事项按业务主管部门规定流程执行,并在协议签署后通过合同管理系统向社会合作与校友工作办公室备案。

第五章 执行、变更与终止

第十九条主责单位负责制定任务分解表或落实方案,协力推进社会合作事项落实。建立社会合作沟通机制,主责单位应当至少每季度与合作方对接工作一次。

第二十条为落实合作协议需要签订补充协议或具体项目协议,内容在原合作协议约定范围内的,由有关部门会签,分管社会合作工作的校领导批准签署。超出原合作协议范围的,按新合作事项执行完整审批流程。

第二十一条协议履行过程中,基础条件发生变化,需要变更协议方可执行的,或合作方提出变更协议的,主责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学校,提出协议变更。变更流程与签订流程相同。

第二十二条合作协议期满,合作事项自动终止。

第二十三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责单位报请学校终止合作:

(一)合作方不履行合作协议,经协商无法继续合作;

(二)合作方提出终止合作;

(三)因政策调整、不可抗力、客观条件变化导致合作目的无法实现。

第二十四条主责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责成终止合作:

(一)使学校遭受声誉毁损或经济损失;

(二)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对外签订合作协议。

第二十五条合作终止后,主责单位应当依据有关法律规定,积极维护学校权益,妥善处理后续事宜。合作项目使用的学校场地、资产须归还学校,品牌及其他无形资源不得再使用,协议约定合作形成的资产归学校的应当办理划转手续。

第六章 考评与监督

第二十六条学校将社会合作工作纳入年度综合考核,完善考核评价机制,健全考核指标体系,不断加强社会合作工作考核与激励。

第二十七条主责单位应当及时掌握合作事项进展,与业务主管部门、社会合作与校友工作办公室保持信息沟通。合作协议实施过程中的重要事项,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决定。

第二十八条主责单位应当于每年6月10日、12月10日前,向社会合作与校友工作办公室提交合作事项进展报告,协同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九条对在社会合作工作中成效显著、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学校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三十条对在开展社会合作中违反有关规定,致使学校遭受重大声誉毁损、重大经济损失的,学校责成主责单位承担相应损失,并由学校纪检、审计等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对主责单位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施行前已签订且符合本办法适用范围的正在执行协议,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落实与考评。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社会合作与校友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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